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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新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

大家好,小甜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新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结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分录做法:计提:借:营业税金及附加xx元。

2、贷:应缴税费--应缴城市维护建设费xx元。

3、结转:借:本年利润xx元。

4、贷:营业税金及附加xx元。

5、下月申报成功后缴纳:借:应缴税费--应缴城市维护建设费xx元。

6、贷:银行存款xx元。

7、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

8、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9、《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0、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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