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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和保修期概念(保修期和质保期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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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两者基本是不同的.设定质量异议期,目的是当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所以,买方要质量异议期内进行检验.可见,质量异议期是为了交易能正常进行.设定保修期,目的是买受人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合理期限发生问题,由卖方提供售后服务.可见,保修期是交易完成后的服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4、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5、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6、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7、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8、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9、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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