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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2、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3、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4、扩展资料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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