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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费用减免后官费(发明专利驳回复审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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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复审请求费用为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2、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复审费。

3、复审费可以减缴,减缴比例为请求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

4、减缴复审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5、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申请号和复审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7、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8、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10、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11、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1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13、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14、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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