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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协议,没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4、无盖章,无签字不管在哪,什么地方都是无效的网络平台上的协议,如果双方有交往文件作为佐证,形成了完整的协商并订立协议的链条,同样可以作为有效文件而生效。
5、没有盖章子的协议肯定不会生效。
6、没有签字盖章的话,不会生效。
7、电子协议,没有书形式的盖章签字的话,是不会生效的按照原始方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随着社会发展,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就产生法律效力的,但是有一方反悔,还是很繁琐的。
8、经过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才有效,无需纸质盖章签字。
9、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11、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12、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13、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14、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15、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16、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7、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
18、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19、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0、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1、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2、”全证据链全证据链又称完整证据链,是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合同签约的整个过程做全程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
23、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
24、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
25、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
26、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
27、 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
28、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会生效的 合同法上不允许如果是银行那边的 用网银介质通过的 那也是有效的理论上 是不会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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