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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该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对国防动员的方针原则、组织机构、基本内容、基本制度等作了全面规范,是全面规范中国国防动员活动的重要法律。
3、2、制定和实施国防动员法,对于保障国家机关有效行使战争动员职能,促使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充分履行动员义务,实现动员准备及动员实施的有序化和制度化,从而充分调动国家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争取战争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3、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针对未来战争特点,各国将更加重视制定并不断完善国防动员法。
5、在国防动员法的体系上,将注重制定国防动员基本法,为制定各个方面的动员法律规范,协调动员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提供基本依据;4、在国防动员法的内容上,将加大科技动员特别是信息动员的比重;5、在国防动员法的制定过程中,将适时加快立、改、废的步伐,提高动员立法的效率,以适应世界新军事革命和现代战争发展的需要。
6、扩展资料第四十九条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7、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8、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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