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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股规章管理制度(人事规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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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章可循,特定本规则。

2、第二条范围:(一)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今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3、(二)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

4、第二章 雇用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作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

5、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作业员试用四十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6、第五条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7、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科缴验下列表件:(一)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8、(二)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9、(三)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

10、(四)试用同意保证。

11、(五)人事资料。

12、(六)扶养亲属申报表。

13、(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14、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

15、(一)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16、(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17、(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18、(四)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19、(五)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20、(六)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21、(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22、(八)体格检查经本厂认定不适合者。

23、(九)未满十五岁者。

24、第八条员工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契约书”,双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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