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 > 正文

电子产品三包是一年吗(电子产品三包)

大家好,小甜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电子产品三包是一年吗,电子产品三包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三包法的具体内容在三包法第二十八条中也规定了不实行三包的条款:(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二)未按产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四)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2、注意:在购机发票上要注明购机的型号,名称等相关内容,防止出现尽管有发票,但是也不能证明这张发票是自己的购机发票。

3、(五)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六)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七)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八)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九)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4、汽车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5、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6、第三十一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7、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

8、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9、第三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

10、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11、第三十三条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负责更换。

12、第三十四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

13、无同品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14、第三十五条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15、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16、第三十六条按照本规定换货的,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

17、消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凭更换整车证明等资料办理变更车辆登记等事宜,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规定,凭更换整车证明、更换的新车发票及原车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变更手续。

18、更换整车时,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19、第三十七条按照本规定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消费者应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20、同时,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

21、消费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的有关规定,凭退车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22、第三十八条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对整车更换或退货时,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

23、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24、第三十九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

25、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而答复意见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6、第六章免责规定第四十条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一)汽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二)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三)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与要求三包的整车产品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不符的。

27、第四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一)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汽车产品存在瑕疵的部分;(二)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因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的部分;(四)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部分;(五)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部分。

28、第七章追偿与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二条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制造商、供货商之间订立的书面产品买卖合同或者相关法律规定,依向制造商、供货商追偿。

29、制造商或者销售商与修理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因修理商原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后,依照代理修理合同向修理商追偿。

30、第四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进口商按本规定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境外供货商追偿。

31、第四十四条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破产、兼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2、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争议时,可向消费者组织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申请调解。

33、上述机构或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34、当地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组织应当将受理的投诉信息按规定格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反馈。

35、上述机构或组织在受理和调节争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双方根据责任承担。

36、第四十六条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7、消费者与修理商因修理汽车产品发生争议,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受理。

38、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39、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纠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0、第四十八条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并被授权的国家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41、扩展资料:三包产品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4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

43、随着平板电视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四类新产品的加入,我国共有23种产品纳入“三包"政策范围之内。

4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46、三包责任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47、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48、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包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